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厦人[2007]50号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细则  通知
抄送:市府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6]14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7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厦门市人事局考核推荐,由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经厦门市人事局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厦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由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博管办)负责。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  我市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厦门市人事局研究,征求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意见后,报福建省人事厅和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六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与市博管办的工作联系,配合市博管办做好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制定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各设站单位的计划编制年度博士后补助经费预算。
第八条  设站单位要为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
第十条   设站单位每半年填报一次《福建省博士后站点招收博士后情况表》(福建人事人才网下载),由市博管办汇总,报送省人事厅。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工作站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时,应先将申请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博管办。经市博管办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相关手续。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到市博管办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1、 《厦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核准表》;
2、 《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
3、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 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复印件;
5、 《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6、 《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7、 《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登记表》;
8、 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三方协议书。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每半年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并向市博管办报送《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要重点做好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个环节的工作,并通知市博管办参加。
第十九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末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向市博管办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等出站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末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二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经费、博士后补助经费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设站单位使用补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7号),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补助经费20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购买空调、电脑、生活设施、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200万元补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单位将建站报告、补助经费使用计划及申请拨款报告报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的拨付首期补助经费100万元;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单位申请,经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且首期补助经费使用合规的,再拨付第二笔补助经费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补助经费应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五年内按规定使用完毕。五年内未使用完的,市政府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补助经费使用完毕后由设站单位对该补助经费进行清理,并委托市审计局或市人事局认可的事务所对补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博管办备案。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及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市博士后人员按经费补助形式分为自主招收和政府补助两种类型。市政府每年给每个工作站5个补助指标,超指标招收为单位自主招收,自主招收人员的经费由单位自筹。以下情况视同自主招收:
1、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人员;
2、二次进站(包括进本市其他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
3、设站单位合资与合作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4、其他单位挂靠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5、设站单位人员进本单位的工作站。
第四十条  经厦门市人事局核准,列入政府补助指标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市政府每人发给10万元补助经费。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每次2.5万元。经费发放与博士后人员的定期考核相结合,在站博士后人员每半年考核一次,经考核合格后,由设站单位向市博管办填报《厦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人事局的拔款函及《厦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向设站单位拨款。
第八章   评估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市博管办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评估工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工作站、管理人员和在科学技术、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上报人事部撤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设站两年后仍未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和工作站,取消其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并取消该设站单位以后三年内申请政府科技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9日施行的,由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适应公司需要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科技新产品,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特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厦工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机构设置
1、设立厦工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技术中心、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管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2、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挂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 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2、审核博士后研究项目、经费安排。
3、审核项目技术指导人和合作导师考核、考评结果。
4、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奖惩及出站时对研究成果考评后的奖励等。
第四条 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职责
1、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业务和思想教育的政治管理,协助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好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评审等。
2、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生活问题的协调管理。
3、制定和修改工作站管理规定,协调部门间关系,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 技术中心及相关课题部门的职责
1、初步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
2、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3、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资金、设备、办公用品和人员。
4、检查督促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导工作和对博士后日常的工作管理。
5、支持和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相关科研基金的申请。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1、受理博士后进站、出站的相关手续。
2、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解决其配偶借调所需办理的有关证明、工作安排、子女入学或入托等问题。
3、受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晋升高级职称的申请和总结评议工作,以及出站工作分配提供帮助和指导。
4、确认各项目技术指导人、博士后研究项目和招收博士后人数计划。
5、制定博士后日常生活管理及服务规定。
6、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住所安排及博士后公寓管理。
7、负责申请市政府专项资助款及办理相关事宜。
8、做好博士后其他问题的管理协调。
第七条 财务部职责
1、管理博士后日常及科研经费,审核经费运用情况。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职责
1、  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交通车辆并负责接送。
第三章  研究项目的确定与招收计划
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由公司技术中心和有关单位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企业发展规划及技术开发需要提出,博士后科研项目必须有较高的技术层次及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初步所提出的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可行性,结果报公司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制定招收计划后,组织实施并报厦门市人事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 符合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均可向公司或合作流动站任何一方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由公司和合作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由合作流动站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省、市博管办报批有关材料,并办理进站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与公司签定协议。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管理
1、被批准到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收到录取通知单后,应按规定日期来我公司报到,逾期半月未经同意不来报到者作自动弃权处理。
2、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报厦门市人事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3、在站工作三个月内,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做正式的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项目指导人帮助下组织研究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科研技术人员组成。
4、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公司其他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一切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每工作半年,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要组织合作导师、项目指导人等共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厦门市人事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备案,考核结果存入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6、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思想或业务工作表现不宜继续作博士后研究工作者,所在工作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报告,经公司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后,与合作流动站双方协商同意,报省、市博管办备案,终止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工作,并及时办理离站手续。
7、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因事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或出国访问逾期半年未归者应终止其工作。
8、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原定的研究计划,进行研究工作,因特殊情况要改变研究课题,须经公司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及工作分配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递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如拟申请高级职称者,必须递交《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请表》,再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2、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根据工作协议书作在站工作总结。联合招收双方组织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进行考评,待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出站手续。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需提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和有关研究开发文档、技术资料或论文以便归档。
4、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满,经协商同意留在公司工作的,在办理出站手续后,由公司办理相关录用手续;若到其他单位就职的,则由合作流动站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六章  项目经费及开支
第十八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公司提供科研及日常经费,经费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管理,单列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按公司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公司为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日常经费,用于支付生活费用、家属安置和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不少于三室一厅(含)住房一套,博士后研究人员住宿期间,应遵守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制度。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有关职务研究成果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根据预先商定的协议履行。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外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论文讨论时,涉及公司的资料应由公司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应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交研究开发文本、成果、工作报告等。
第九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投入生产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对产品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公司将根据有关技术人员奖励措施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博士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