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适应公司需要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科技新产品,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特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厦工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机构设置
1、设立厦工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技术中心、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管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2、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挂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 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2、审核博士后研究项目、经费安排。
3、审核项目技术指导人和合作导师考核、考评结果。
4、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奖惩及出站时对研究成果考评后的奖励等。
第四条 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职责
1、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业务和思想教育的政治管理,协助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好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评审等。
2、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生活问题的协调管理。
3、制定和修改工作站管理规定,协调部门间关系,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 技术中心及相关课题部门的职责
1、初步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
2、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3、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资金、设备、办公用品和人员。
4、检查督促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导工作和对博士后日常的工作管理。
5、支持和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相关科研基金的申请。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1、受理博士后进站、出站的相关手续。
2、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解决其配偶借调所需办理的有关证明、工作安排、子女入学或入托等问题。
3、受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晋升高级职称的申请和总结评议工作,以及出站工作分配提供帮助和指导。
4、确认各项目技术指导人、博士后研究项目和招收博士后人数计划。
5、制定博士后日常生活管理及服务规定。
6、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住所安排及博士后公寓管理。
7、负责申请市政府专项资助款及办理相关事宜。
8、做好博士后其他问题的管理协调。
第七条 财务部职责
1、管理博士后日常及科研经费,审核经费运用情况。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职责
1、 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交通车辆并负责接送。
第三章 研究项目的确定与招收计划
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由公司技术中心和有关单位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企业发展规划及技术开发需要提出,博士后科研项目必须有较高的技术层次及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初步所提出的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可行性,结果报公司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制定招收计划后,组织实施并报厦门市人事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 符合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均可向公司或合作流动站任何一方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由公司和合作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由合作流动站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省、市博管办报批有关材料,并办理进站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与公司签定协议。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管理
1、被批准到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收到录取通知单后,应按规定日期来我公司报到,逾期半月未经同意不来报到者作自动弃权处理。
2、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报厦门市人事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3、在站工作三个月内,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做正式的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项目指导人帮助下组织研究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科研技术人员组成。
4、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公司其他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一切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每工作半年,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要组织合作导师、项目指导人等共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厦门市人事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备案,考核结果存入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6、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思想或业务工作表现不宜继续作博士后研究工作者,所在工作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报告,经公司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后,与合作流动站双方协商同意,报省、市博管办备案,终止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工作,并及时办理离站手续。
7、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因事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或出国访问逾期半年未归者应终止其工作。
8、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原定的研究计划,进行研究工作,因特殊情况要改变研究课题,须经公司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及工作分配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递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如拟申请高级职称者,必须递交《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请表》,再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2、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根据工作协议书作在站工作总结。联合招收双方组织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进行考评,待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出站手续。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需提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和有关研究开发文档、技术资料或论文以便归档。
4、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满,经协商同意留在公司工作的,在办理出站手续后,由公司办理相关录用手续;若到其他单位就职的,则由合作流动站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六章 项目经费及开支
第十八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公司提供科研及日常经费,经费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管理,单列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按公司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公司为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日常经费,用于支付生活费用、家属安置和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不少于三室一厅(含)住房一套,博士后研究人员住宿期间,应遵守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制度。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有关职务研究成果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根据预先商定的协议履行。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外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论文讨论时,涉及公司的资料应由公司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应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交研究开发文本、成果、工作报告等。
第九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投入生产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对产品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公司将根据有关技术人员奖励措施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博士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解释。